(2015)南商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叶鸿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叶鸿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2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88号(。负责人肖作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杨鹏飞,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鸿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建行)诉被告叶鸿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杨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鸿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建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叶鸿飞;贷款于2010年1月11日发放;贷款本金为86.6万元,贷款期限自2010年1月11日至2040年1月11日止;贷款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30%,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叶鸿飞自2014年10月起开始逾期,至2015年3月31日已经连续逾期6期,积欠借款本金795692.42元及利息19966.12元。叶鸿飞应承担无锡建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491元。2、物的担保情况:叶鸿飞以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为其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86.6万元。请求法院判决:1、叶鸿飞立即向无锡建行归还贷款本金795692.4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为19966.12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575%计算),以及无锡建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4491元。2、对叶鸿飞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建行有权以叶鸿飞名下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叶鸿飞承担。被告叶鸿飞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无锡建行诉称事实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结算试算单、房屋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叶鸿飞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鸿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借款本金795692.4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为19966.12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575%计算,息随本清。二、叶鸿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24491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叶鸿飞名下房屋,在86.6万元的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叶鸿飞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7816元(已由无锡建行预交),由叶鸿飞负担(无锡建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叶鸿飞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叶鸿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建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思浔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