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张艳萍、刘硕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张艳萍,刘硕靖,临沂市银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双岭路交汇处东南角。代表人姜文政,行长。被执行人张艳萍,居民。被执行人刘硕靖,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801197904105532,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临沂市银都置业有限公司,住临沂市。法定代表人张卫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艳萍、刘硕靖、临沂市银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山证执初字第77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艳萍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号西园小区10号楼东四单元5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