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邹和珍与曾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和珍,曾祥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142号原告邹和珍,女,1948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曾祥清,男,1943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和珍诉被告曾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和珍撤回对被告曾祥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和珍负担。审判员 程芳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