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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谢玉兰、赵昌光、赵群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徐建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谢玉兰,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赵昌光,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赵群,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彭振国。被执行人:徐建勋,男,汉族,住高唐县。本案在执行谢玉兰、赵昌光、赵群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徐建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76811.21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