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国学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397号被执行人王国学,男,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王国学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追缴罚金一案,本院(2015)宁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国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罚金11000元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国学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学名下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子支行621533145110****839账号内的存款110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