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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巧莺与陈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巧莺,陈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郑巧莺,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建生,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郑巧莺与被执行人陈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蕉民初字第3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巧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陈建生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评估、拍卖仍须一段时间。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4)蕉民初字第38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