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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素言与赵燕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言,赵燕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12号原告孙素言。委托代理人窦培佳,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燕花。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言诉被告赵燕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素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素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素言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