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建追缴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665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建,男,生于1983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陵江镇本院在执行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建追缴罚金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追缴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雄审 判 员 何 宾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仕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