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陈晓英、张洪文、隆元仙、吴洪林、江琴华、张军金融借款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南侧C幢1-6号负责人胡晓,行长。被告陈晓英,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张家文,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隆元仙,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吴洪林,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江琴华,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张军,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诉被告陈晓英、张洪文、隆元仙、吴洪林、江琴华、张军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蔡 兵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