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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党新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新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638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新树。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5)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新树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海涛、检察员江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新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10日晚21时,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2航站楼2楼新疆特产总汇店前,将锁着的竹帘拉开,进入店内,将货架上的“红雪莲”香烟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南京至尊”香烟一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2、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2航站楼新疆特产店,乘店内服务人员不备,将柜台上“岁月雪莲”香烟两条、“软金雪莲”香烟三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00元。3、2014年2月初,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1航站楼到达厅,乘店内服务人员不备,将柜台上“软金雪莲”香烟一条、“飞天兰州”香烟一条装进电脑包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00元。4、2015年2月22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1航站楼出口处的一家商店,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柜台上的“岁月雪莲”香烟两条、“软金雪莲”三条装进电脑包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00元。5、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2航站楼2楼新疆特产总汇店,乘店内服务人员不备,将店内货架上的“软金雪莲”香烟两条、“精品红雪莲”香烟一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党新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党新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10日晚21时,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2航站楼2楼新疆特产总汇店前,将锁着的竹帘拉开,进入店内,将货架上的“红雪莲”香烟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南京至尊”香烟一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2、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2航站楼新疆特产店,乘店内服务人员不备,将柜台上“岁月雪莲”香烟两条、“软金雪莲”香烟三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00元。3、2014年2月初,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1航站楼到达厅,乘店内服务人员不备,将柜台上“软金雪莲”香烟一条、“飞天兰州”香烟一条装进电脑包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00元。4、2015年2月22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1航站楼出口处的一家商店,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柜台上的“岁月雪莲”香烟两条、“软金雪莲”三条装进电脑包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00元。5、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党新树来到本市地窝堡机场T2航站楼2楼新疆特产总汇店,乘店内服务人员不备,将店内货架上的“软金雪莲”香烟两条、“精品红雪莲”香烟一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新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党新树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被告人党新树的身份信息、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新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党新树归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新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党新树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雪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