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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3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国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85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880-1号罪犯陈国减刑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15)济刑执字第3880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七行“对罪犯陈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止)”表述错误;现更正为“对罪犯陈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