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国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85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880-1号罪犯陈国减刑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15)济刑执字第3880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七行“对罪犯陈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止)”表述错误;现更正为“对罪犯陈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