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方顺吉与成晓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顺吉,成晓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方顺吉。被告成晓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顺吉与被告成晓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顺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对被告成晓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顺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顺吉撤回对被告成晓永的起诉。诉讼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原告方顺吉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晓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