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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方顺吉与成晓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顺吉,成晓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方顺吉。被告成晓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顺吉与被告成晓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顺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对被告成晓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顺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顺吉撤回对被告成晓永的起诉。诉讼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原告方顺吉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晓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