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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审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邱和生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汀执审字第972号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邱文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邱和生,男,汉族。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31日以被执行人邱和生色纸加工建设项目未环评审批,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汀环罚字(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停止建设;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汀环罚字(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邱和生,被执行人邱和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建省长汀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汀环罚字(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邱和生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同时被执行人邱和生在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14日催告履行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汀环罚字(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邱和生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建设并向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三、被执行人邱和生在上述期间内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邱和生负担���审判长丘成发审判员侯冬霞审判员邱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涂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