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灿与曹送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灿,曹送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1770号原告:曹灿,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曹送飞,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曹灿与曹送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灿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弼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