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庆森与湖州永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森,湖州永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林庆森,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湖州永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门三里桥东堍9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沈根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森与被告湖州永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庆森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林庆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巫卫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