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国勤与被上诉人薛振川、景发俊、原审被告董亚红、谢凤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国勤,薛振川,景发俊,董亚红,谢凤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勤,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辉,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振川,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发俊,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亚红,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耀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谢凤丽,女,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耀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杜国勤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国勤及其委托代理人XX辉,被上诉人薛振川的委托代理人卢洪涛、被上诉人景发俊的委托代理人张占朝,原审被告董亚红及原审被告董亚红、谢凤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耀鹏、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国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燕燕审 判 员 吴雪贤代理审判员 潘 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姬会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