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瀍河科迪网吧与洛��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瀍河科迪网吧,洛阳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瀍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洛阳市瀍河科迪网吧,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南新安街**号。负责人海恩慈。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网吧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皂角树村A-02楼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杜冬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洛阳市瀍河科迪网吧(以下简称瀍河科迪网吧)诉被告洛阳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瑞拓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冀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瀍河科迪网吧之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瑞拓网络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瀍河科迪网吧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3日签订洛阳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加盟保证金5000元。现合同履行完毕,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加盟保证金。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加盟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创瑞拓网络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洛阳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即向被告交纳加盟保证金50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另一方不同意续签合同���待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后原告不得再使用创瑞拓品牌,被告退还原告加盟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加盟保证金5000元。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未再续签合同,原告遂要求被告退还加盟保证金,被告却不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加盟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洛阳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加盟保证金5000元,现双方所签合同已到期,双方也未再续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加盟保证金5000元,现被告不予退还加盟保证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加盟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市瀍河科迪网吧加盟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洛阳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洛阳创瑞拓网络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冀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屈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