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翟孩与梁五、孟国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小字第2号原告翟孩与被告梁五、孟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翟孩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