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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翟孩与梁五、孟国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小字第2号原告翟孩与被告梁五、孟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翟孩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