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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谭金晓与柯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晓,柯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924号原告:谭金晓。被告:柯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晓与被告柯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谭金晓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培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