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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文华,罗业文等与被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王容,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罗业文,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秦文华,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罗媛媛,女,199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工商学校学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王容,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罗宏舰,男,200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中学学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王容,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上列五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中良、王珺,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新市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934-3。法定代表人聂荣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勇,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与被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德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容、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以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珺,被告荣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诉称,罗某系罗业文、秦文华之子,系王容之夫,系罗媛媛、罗宏舰之父。罗某是被告单位职工,担任爆破员工作,每月工资约7000元。2014年1月8日,罗某到被告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鱼复工业园的工地上进行爆破作业,因脑干出血,晕倒在工地上,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罗某与被告在2014年1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2014年1月8日在被告工地死亡属工亡。由于被告没有为罗某购买工伤保险,故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罗某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至今仍不解决。原告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2551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6888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被告荣德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有异议。丧葬补助金应当按照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783元计算6个月,为22698元。罗某刚到我公司工作一天就突发疾病死亡,在此之前,罗某的工资收入也并不固定,有时有,有时没有,不是每月都有7000元,故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照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供养年限按国家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计算20年,应为539100元。经审理查明,罗业文与秦文华系夫妻,生育罗某、罗鹏两个儿子。1998年7月22日,罗某与王容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7月20日生育一女罗媛媛,于2000年6月20日生育一子罗宏舰。荣德公司承包了重庆市江北区鱼复工业园九期平场部分土石方工程的爆破作业。2014年1月8日晨,该工地负责人谢勇开车将罗某等人送到工地,罗某将爆破员卡交给库管员王亚,在等待王亚分发雷管、炸药的过程中,罗某于10时左右突发脑干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3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死亡属于工伤(亡)。2015年4月8日,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就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遂于2015年4月17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荣德公司未为罗某购买工伤保险。上述事实,有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页、逾期未作出决定证明书、仲裁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庭审中,罗某的近亲属出具了三张签有“罗某”名字的工资条(2013年7月、8月、9月)、写有“罗某”名字的考勤表,以及漆守刚出具的“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7月2日期间,罗某每月工资6500元”的证明。荣德公司对工资条、考勤表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公司出具的,不知原告从何得来的工资条和考勤表;认可漆守刚曾是公司一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但其出具证明公司并不清楚。本院认为,罗某在工作中因突发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已经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亡),其近亲属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因荣德公司未为罗某投缴工伤保险,故应由荣德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一次性支付标准”第5项规定,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根据上述规定,罗业文系罗某的父亲,在罗某死亡时已年满64周岁,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0年。秦文华系罗某的母亲,在罗某因工死亡时已年满59周岁,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1年。罗媛媛系罗某的女儿,在罗某死亡时已14岁零6个月,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3年零6个月(42个月)。罗宏舰为罗某的儿子,在罗某死亡时已13岁零7个月,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4年零5个月(53个月)。关于罗某的月工资,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主张为7000元,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诉求,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本案双方均未能举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罗某的月工资标准,对罗某的月工资,本院按2013年度社平工资4252元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比例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据此,罗媛媛年满18周岁之前,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故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金平均按25%计算,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应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为44646元(4252元/月×25%×42个月)。罗媛媛年满18周岁以后,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没有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故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金恢复至30%,罗业文应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99496.8元{4252元/月×30%×(10年×12个月-42个月)},秦文华应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14804元{4252元/月×30%×(11年×12个月-42个月)},罗宏舰应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4031.6元{4252元/月×30%×(53个月-42个月)}。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2元,据此,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为25512元(4252元/月×6个月)。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据此,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26955元×20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丧葬补助金25512元。二、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容、罗业文、秦文华、罗媛媛、罗宏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三、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业文供养亲属抚恤金144142.8元。四、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文华供养亲属抚恤金159450元。五、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媛媛供养亲属抚恤金44646元。六、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宏舰供养亲属抚恤金5867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春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