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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朱顺利、朱红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顺利,朱红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4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蒙蒙(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朱顺利。被告:朱红旗。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顺利、朱红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蒙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顺利、朱红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分期购买龙工叉车1台的协议,约定整车款为10.1万元,首付1.5万元,余款分8期在2014年2月25日前付清。如被告能够在合同约定最后一次付款日期前付清整机款项,原告即享有在整车价款的基础上优惠4万元的权利。被告逾期违约,须按整车价款支付10%违约金。被告朱红旗自愿为被告朱顺利担保。由于被告朱顺利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累计拖欠原告购车分期款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顺利支付叉车欠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0.5万元;判令被告朱红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顺利、朱红旗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朱顺利购买原告的龙工叉车1台,约定整车款为10.1万元,首付1.5万元,余款分8期在2014年2月25日前付清。如被告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日期前付清整机款项,原告即享有在整车价款的基础上优惠4万元的权利。被告逾期违约,须按整车价款支付10%违约金。被告朱红旗自愿为被告朱顺利担保。并约定被告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即视为违约,被告须按整车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被告朱红旗自愿为被告朱顺利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收款收据8张,证实被告向原告交款5.1万元,尚欠5万元。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原告举证及法庭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朱顺利购买原告的龙工叉车1台,约定整车款为10.1万元,首付1.5万元,余款分8期在2014年2月25日前付清。如被告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日期前付清整机款项,原告即享有在整车价款的基础上优惠4万元的权利。被告逾期违约,须按整车价款支付10%违约金。被告朱红旗自愿为被告朱顺利担保。并约定被告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即视为违约,被告须按整车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被告朱红旗自愿为被告朱顺利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叉车交付被告朱顺利。被告朱顺利向原告交款5.1万元,尚欠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叉车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被告朱顺利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违反了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并支付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朱红旗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顺利、朱红旗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申请调解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叉车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0.5万元。二、被告朱红旗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被告朱顺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朱顺利、朱红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