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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振山申请执行李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山,李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山,男,生于1962年12月25日,汉族,住镇平县。被申��人:李鹉,男,生于1967年9月27日,汉族,住镇平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李振山申请执行李鹉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鹉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12)南民一终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终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学海执行员  侯大勇执行员  赵 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廷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