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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刘某某、中国共产党曲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共产党曲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孔某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0899-3,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被告中国共产党曲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住所地:曲阜市。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共产党曲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已经与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