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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79号原告:朱某,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丰 琦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