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79号原告:朱某,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丰 琦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