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2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2547号申请人赵x,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申请人刘x1,女,1950年10月6日出生。2015年7月16日,申请人赵x、刘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刘x2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及利息(账号:×××*,开户网点名称:天桥支行)和刘x2名下在北京银���(账号:×××)存款及利息归刘x1(身份证号:×××)所有。二、被继承人刘x2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及利息(账号:×××*,户网点名称:安华桥西支)归赵x(身份证号×××)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x、刘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x、刘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旋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