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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天福与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福。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江原道南侧4号。法定代表人赵茂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福与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08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天福欠款及利息1811357元,承担受理费26102元,现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50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