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董谦民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谦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7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谦民。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谦民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谦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2月被告人董谦民注册成立了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因公司无业务收入加之租赁办公用房等项费用支出,被告人董谦民资金匮乏,为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董谦民虚构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土石方回填工程,并为此准备了所谓的“天津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等大量材料。2011年12月16日,丁××经介绍以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董谦民的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土石方回填的协议书”,丁××支付定金5万元,尔后,丁××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公司的吴二×,吴二×又将“工程”分包给姚××、张二×、刘××三人,并从收取三人交纳的工程保证金中,支付给被告人董谦民60万元,被告人董谦民共从丁××、吴二×处骗得工程保证金人民币65万元。2012年5月28日,李××经介绍以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董谦民的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土石方回填的内部定标协议”,后被告人董谦民骗得被害人李××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董谦民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董谦民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人民币1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姚××、刘××、李××报案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而案发;2014年9月18日山东省单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抓获网上逃犯董谦民后,将其临时羁押在单县看守所至2014年9月19日10时。2、被害人姚××陈述,证实2011年11月的一天,其通过吴向春引见,在汕头见到了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总吴二×以及韩一×和他的女儿韩三×。吴二×说金泰阳公司和陕西强宇公司已经中标了天津汉沽一个填海工程的几千万方的土石方工程,说如果其想干的话他们可以分包给其2000万方的工程量,但要先交20万元的保证金。2012年2月韩一×给其打电话,说他和韩三×回到四川阆中,问其还做不做天津的填海工程,并说他亲戚已经交了5万元了,让其交15万元,后其把15万元现金交给了韩一×和韩三×,加上他们亲戚的5万元,韩一×和韩三×给其打了20万元的收条,但工程一直没有开工。2012年8月初的一天,韩一×打电话说工程就要开工了,让其到天津汉沽签订合同交保证金,其到了汉沽后韩一×给其看了吴二×的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强宇建设集团丁××签订的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土石方回填工程的协议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又带其看了施工地点和取土地点。经过进一步商量,工程保证金为320万元,按照其和张二×事先谈好的,其交保证金190万元,张二×交130万元,后其在2012年8月9日从朋友赵承熙的建设银行卡转至吴二×的建设银行卡里50万元,2012年8月11、12日往吴二×的建设银行卡里汇了6万元和4万元。2012年8月16日其要求和韩一×签订合同,韩说合同签订后一日之内必须把保证金交齐,否则合同作废,保证金算作违约金不再退还,当天其与韩一×在汉沽饭店签订了合同。2012年8月17日,其从朋友刘仕贵的农行卡里转至吴二×的农业银行卡里100万元,又在2012年8月22日汇到吴二×的农业银行了10万元。合同上定的是2012年8月22日开工,但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其多次找韩一×,他都说再等等。2013年3月31日,其到汉沽没有见到韩一×,其当时要求见丁××和世纪伟业的老板,当天来了一个叫朱×的女子,说她是世纪伟业的总经理,她说很快就要开工了,现在正在办手续。后来其感觉被骗就报案了。报案后,吴二×退还给其10万元保证金,丁××退给其3万元保证金,2013年9月吴二×又退给其3万元。2014年春节其接到朱×电话,找其要银行卡号,其把张秀英的农业银行的卡号给她了,她给打了5万元,2014年3月朱×又往其银行卡里打了1万元。到现在,其共收到了退还的22万元保证金。3、被害人刘××陈述,证实2012年8月姚××联系其,说天津汉沽有个填海工程马上要开工,如果合适可以做,其感觉挺好就答应了。2012年11月其在汉沽德阳里给了韩一×5万元现金,让他帮其活动一下,少交点保证金,又过了几天其将10万元钱分三次给吴二×汇了过去,分别为5万元、1万元、4万元。但协议签完后,韩一×总以各种理由应付其,而且工程始终没有开工,后其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4、被害人张二×陈述,证实2012年7月初,韩一×带着其在汉沽看了填海工程的地点,问其想不想干,其表示想干,韩一×让其交保证金,并说让姚××交170万元,让其交130万元,工程量四六分。因为之前韩一×给其介绍了一个工程,还有100万的工程款没有结清,其只需要交30万元。2012年8月7日,其按照韩一×的要求,将30万元打到了吴二×的弟弟吴一×的银行卡里。2012年8月16日,其和姚××在天津市汉沽区汉沽饭店一个房间和韩一×签订了内部定标协议,因为姚××需要拿着这个合同去银行贷款,所以合同上就有姚××和韩一×的签字,2012年11月初,其和韩一×又签了一份内部定标协议,日期签的是2012年8月16日,但这个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后来其发觉被骗就报案了,关于天津世纪伟业的情况其不清楚。5、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12年4月30日其与何××、李××、杜××四个人从广州到天津,何××等人给其介绍认识了一个叫胡××的广东人,何××说胡××是世纪伟业公司老板董谦民的顾问,可以找董谦民给其一个工程的标段。2012年5月中旬,胡××带其去了董谦民在天津市和平区环球金融大厦25层的办公室,董谦民给其拿出了一些有关这个工程的一些文件,又给其介绍了这个工程的情况,然后对其说,如果想做这个工程,可以给其一个标段,工程量1000万方左右,总造价34亿左右,工程保证金2000万元,交保证金后签合同,后胡××安排人带其看了董谦民说的汉沽鲤鱼门的施工地点和河北遵化的爆破取土地点,其认为这个工程可以做,就对胡××说,其只能先交100万元保证金。2012年5月23日,胡××告诉其说,他和董谦民说好了先交100万元的保证金,5月28日上午其和董谦民在他的办公室签订了工程的内部定标协议书后,其交了1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这100万元是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了世纪伟业公司的账号里了,然后朱×给其开了一张收据。交过钱后,其等了两年工程也没有开工,其认为被骗了就报案了。6、证人丁××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其通过一个姓胡的朋友介绍认识了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谦民,后董谦民说他手里有个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土石方回填工程,工程位置在滨海新区汉沽,工程量是5000万方,工程造价70多亿元,并给其看了有关这个工程的政府文件、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随后董谦民派人带其到唐山看了取土地点,到鲤鱼门看了施工地点,并且董谦民又给其看了相关的用土协议及预付的用土款200万元的收据。经进一步商谈,董谦民说如果想做这个工程至少要交20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其把上述情况告诉了陕西强宇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老总石××,石××说可以接,后其又把这个事和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二×说了,问他想不想做,后来其带着吴二×到天津环球金融中心25层董谦民办公室,董谦民又介绍了这个工程的情况,其又带吴二×到了取土地点和施工地点,吴二×认为这个工程可以做,并说如果其和董谦民签订了合同后,把这个工程分包给他做。2011年12月16日在天津环球金融中心25层董谦民的办公室,其和董谦民签订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土石方回填工程的协议,签合同时在场的人有董谦民、朱×、吴二×、胡一×和其本人,签完后其交了5万元的保证金,董谦民的老婆朱×给其开了一张收据,董谦民把有关这个工程的政府文件、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的扫描件给了其一份。保证金是其和董谦民口头协商的,说至少要交2000万元。2012年8月和11月其与吴二×先后签订了两份分包工程量为1000万方的协议,每份合同的保证金是100万元。2012年8月份后,吴二×陆续向其交了6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又因董谦民的老婆朱×催要保证金,其让吴二×往朱×的银行卡里打了60万元。后来,其给吴二×开了一张收到保证金120万元的收据。开完收据后,吴二×又通过转账和汇款的方式交给其2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吴二×直接交给其的钱一共80万元左右。其把其中的10万元直接汇给了陕西强宇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老总石××的个人账户作为管理费,给了其母亲一部分生活费,偿还了15万元个人债务,花了9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奥迪车,其他的钱自己日常消费了。期间,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其多次找董谦民、朱×,他们都以资金没有到位来解释。2013年7月吴二×给其打电话说,如果不退钱姚××等人要报案。2013年7月份其给吴二×卡里汇过15万元,又往姚××的卡里汇了3万元。2013年8月往吴二×的建设银行卡里汇了10万元,又从其个人建行卡里往吴二×的建行卡里转了5万元。另外,其还交给王××5万元现金,让他转给吴二×。这样其一共退了38万元,都是找朋友借的。7、证人吴二×证言,证实2010年底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的丁××说他在河南有个土石方工程,其想分包就给了丁××55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来这个工程没拿下来,丁××没有退还其保证金,只给了一张50万元的收据,并说以后有工程仍然交给其做。2011年底丁××给其打电话说,天津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个产业园回填工程,他已经和世纪伟业的老总董谦民、朱×签订了协议,并且丁××把他和世纪伟业签订的滨海产业示范园回填工程5000万方的协议书给其看了,后来丁××带其到天津环球金融中心董谦民的办公室,董谦民介绍了工程的一些情况,还给看了有关文件和这个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随后丁××又带其到唐山看了取土地点,并到鲤鱼门看了施工地点,丁××还说工程7、8月份开工,到时候把这个工程分包2000万方给其,并让其组织施工队伍和资金,后其把施工队和保证金的事授权给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师韩一×。2012年2月韩一×和他女儿韩三×回四川过春节时,告知其四川有个叫姚××的男子想做这个工程交了20万元,其让韩三×把钱存到了其卡号为3415的农业银行卡里。2012年8月其在汉沽以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和丁××签订了天津世纪伟业的填海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为1000万立方土,2012年11月份又签订了工程量为1000万立方土的合同,丁××和其签订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是100万元。之后,其授权韩一×以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姚××、张二×、刘××签订了分包合同,后来姚××前后共交了200万元保证金,张二×交了30万元,刘××交了10万元。这240万元的保证金,其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了丁××60万元,又按照丁××的要求给世纪伟业公司的朱×汇款60万元,丁××在2012年8月给其出具了一张120万元的一个收据。这之后,其又按照丁××的要求给一个叫王××的北京人汇了53.5万元。其中2012年8月的50万元是农行卡转账,35000元是现金。剩下的钱其又分多次给了丁××。后来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姚××他们就多次找其,其就找丁××,丁××每次都说资金没有到位,叫再等等,后来姚××他们找其退保证金,其就找丁××,最后丁××退给其30万元的保证金,其退给姚××13万元,丁××又直接退给姚××3万元,朱×直接退给姚××6万元。8、证人韩一×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从陕西强宇公司承包了一个在汉沽的天津滨海新区世纪伟业文化产业园的填海工程,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二×让其负责找施工队伍,2012年8月初吴二×打电话说这个填海工程就要开工了,让其找施工队收保证金,之后其就电话联系姚××和张二×,告诉他们要是想干就交320万元的保证金,过了几天张二×、姚××、刘××就分别来到汉沽,其就带着他们到天津世纪伟业公司的项目部,在那里见到了陕西强宇集团的丁××,丁××给他们看了相关文件,带着他们去了取土地点和施工地点。2012年8月中旬,其和他们三个人签了工程分包合同,姚××一共交了195万元的保证金,张二×交了30万元保证金,刘××交了10万元保证金,其中姚××有15万元保证金是2012年2月2日其和女儿受吴二×委托在四川阆中收的,当时还有收了一个姓廖的5万元,经过他俩同意,给姚××打了一个20万元的收条,钱汇到了吴二×那里,除这15万元以外,姚××其他的保证金都是直接汇到吴二×账号上的,张二×的保证金汇到了吴二×的弟弟吴一×的银行卡里,刘××的保证金汇到了吴二×的账户上,这些保证金都是吴二×支配的,具体去向其不知道,后来这个工程一直没有开工。9、证人韩二×(曾用名,韩三×)证言,证实其曾与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吴二×处过对象,当时其父亲韩一×在该公司任工程师,后来天津汉沽有个填海工程,吴二×让其父亲韩一×负责找施工队,2012年2月其和父亲在四川阆中市老家,姚××交了15万元保证金,还有一个姓廖的交了5万元,其给姚××打了一张20万元的收据,并把这些钱打到了吴二×的个人账户上。10、证人柳××证言,证实其是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公司员工,其替朱×将一些有关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填海工程的资料交给公安机关,其中天津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材料是从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公司汉沽嵩山路朱×的办公室拿来的,其他的材料都是朱×传到其手机上后其又下载的。11、证人黄××证言,证实其是天津生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5月天津市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朱×找到其所在的公司,要求租赁其公司所有的汉沽嵩山路11号的房子及院落,经过商谈,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每年200万元的租赁费租赁了其公司嵩山路11号的房子及院落两年,2012年5月28日双方签订了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两年,时间从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租赁费每年人民币200万元,截止到2014年8月25日,滨海世纪伟业公司共交给其公司租赁费360万元,还欠租赁费40万元未交。他们公司交付租金的具体过程是,从世纪伟业公司单位账号转到公司账号里80万元,汇入公司员工高爱军农业银行卡220万元,汇入公司员工戴徐农业银行卡20万元,汇入公司员工靖启录工商银行卡20万元,汇入公司员工翁建光工商银行卡10万元,汇入其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内10万元。12、证人张一×证言,证实2012年5月其刚到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不长,公司总经理朱×让其用自己的名字办一张农业银行卡,说是公司转账用,其办好后交给了朱×,后来汇到这张卡里的钱都是来公司与董谦民和朱×谈填海工程的人交的保证金。13、证人王××证言,证实2007年起丁××欠其100多万元钱,2012年8月以前归还过30万元,2012年8月的时候丁××让吴二×还给其50万元,钱是从吴二×的银行卡里转账过来的,后来吴二×又归还给其现金35000元,并且说是替丁××还的。14、证人吴一×证言,证实其是吴二×的弟弟,2012年其听吴二×说从一个叫丁××的人那里承包了一个填海工程,之后又将工程转包,收了别人200多万元的保证金,后来吴二×将大部分的钱都交给了丁××。15、证人何××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胡一×跟其说,在天津汉沽区有一个很大的填海工程可以挣钱,胡一×带着其和杜××、李××一起去了天津市和平区环球金融中心的25楼董谦民的办公室,胡一×、李××一起和董谦民谈工程的事,谈了好几次,胡一×还带着其和李××等人去看过工程现场。2012年,李××在董谦民的办公室里和他签了合同,还给了董谦民100万元,交完钱后,一直等到2013年8月份,工程始终没有开工。16、证人杜××证言,证实其和何××、李××一起到天津与胡一×、李××见的面,在董谦民位于天津市环球金融中心办公室里,李××和董谦民谈工程的事,后来李××后来打电话说,他和董谦民已经签了合同,而且还给了董谦民100万元,但这个工程一直没有开工。17、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丁××提供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客户回单、银行存款凭条、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8月11日吴二×转给朱×60万元,2013年7月到9月丁××给吴二×共计29万元,2013年7月22日丁××给姚××转账3万元,2011年12月26日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交付5万元给天津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8、吴二×提供的协议书、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示范产业园施工合同、内部定标协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天津市滨海文化新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收据、银行业务回单,证实2011年12月16日天津世纪伟业的董谦民与陕西强宇的丁××签订了滨海新区文化产业园填海工程后,2012年8月、11月陕西强宇又将工程2000万立方分包给了汕头金泰阳疏浚工程公司的吴二×,吴二×又将工程分包给了姚××,并签订了内部定标协议;2012年8月20日,丁××收吴二×合同保证金120万元,2012年8月22日吴二×向王××汇款人民币50万元。19、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吴二×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转账凭条、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收据、银行业务回单、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据,证实2011年1月到2012年2月间,吴二×给丁××汇款共计47.3万元;2012年8月22日吴二×给王××汇款50万元;2012年8月20日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吴二×120万元;2011年1月丁××收韩一×50万元工程保证金。20、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姚××提供的内部定标协议书、韩一×手写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存款凭证、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天津市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2年8月9日赵承熙给吴二×转账50万元,2012年8月17日刘仕贵给吴二×转账100万元,2012年8月11日给吴二×存入6万元,2012年8月12日给吴二×存入4万元,2012年8月22日给吴二×存入10万元。汕头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8月9日收到姚××50万元,2012年8月17日收到姚××120万元。2012年2月2日韩一×、韩三×收到姚××工程保证金20万元。汕头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与姚××签订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土石回填合同。2012年11月21日天津市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知陕西强宇2012年12月28日开工,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2月8日将此事项通知了姚××、张二×。21、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提供的内部定标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证实2012年11月,刘××给吴二×转账10万元;汕头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与刘××签订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土石回填合同。22、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二×提供的内部定标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天津市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知,证实汕头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与张二×签订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土石回填合同,张二×交工程保证金30万元。23、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董情杰提供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租金收入明细、记账凭证、对账单、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进账单,证实天津生信实业有限公司将厂房租给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入租金360万元。24、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提供的卡号62×××18的银行卡、借款单、垫付资金说明、缴费通知单、欠条、银行转账支票、情况说明,证实丁××与王××资金往来情况。25、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韩二×提供的存款业务回单复,证实2012年2月2日给吴二×汇款15万元。26、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董谦民、朱×账户内的资金收入、支出等的流转情况。27、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涉案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金泰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记时间、注册资金、场所、公司性质等基本情况。28、陕西强宇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2012年5月,丁××因工程需要成立的陕西强宇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该分公司与陕西强宇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丁××每月需向总公司交纳挂靠费5万元,2012年9月份丁××以转账的方式交给总公司总裁石秀明挂靠费10万元,后一直拖欠挂靠费至2013年5月,公司与丁××失去联系。29、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张一×从出租人洪玉玲处租赁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2-2108的房屋,用于办公,租期一年,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2日,租金总计36000元的事实。30、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部定标协议、报案材料、银行转账凭条、存款凭条、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部定标通知书、收据等,证实2012年5月28日,李××以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土石方回填的内部定标协议”,及往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内汇款100万元的事实。31、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柳××提供的天津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字(2007)62号关于天津海滨休闲旅游区临海新城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家海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海洋开发与保护问题会议纪要、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汉沽政报(2008)17号关于滨海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区选址汉沽的请示、国务院国函(2006)62号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等,证实董谦民为证明其所谓“填海工程”的真实性,通过网络下载了上述材料的事实。32、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胡一×因患乙状结肠恶性肿瘤于2013年3月18日死亡的事实。33、证人柳××证言、收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金存款凭证复印件,证实2015年1月23日柳××受被告人董谦民家属朱×的委托,退赔涉案赃款12万元的事实。34、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相关情况。35、扣押发还移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董谦民随身物品的情况。3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董谦民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等基本身份情况,表明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7、被告人董谦民供述,证实其虚构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填海工程,骗取陕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丁××、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李××工程保证金165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诸证据间彼此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谦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不存在的工程事实,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工程保证金1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董谦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赔部分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董谦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董谦民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董谦民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董谦民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董谦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谦民2009年12月注册成立天津滨海世纪伟业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因资金匮乏,为骗取他人钱财,虚构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土石方回填工程,并分别于2011年12月、2012年5月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丁××、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李××签订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土石方回填的协议书”、“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土石方回填的内部定标协议”,骗取丁××工程保证金人民币65万元,骗取李××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案发后退赔赃款人民币12万元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姚××、刘××、张二×、李××的陈述,证人丁××、吴二×、韩一×、韩二×、柳××、黄××、张一×、王××、吴一×、何××、杜××的证言,公安局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凭条、客户回单、存款凭条、对账单、交易明细等银行票据,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协议书、内部定标协议、房租赁合同、施工合同、收条等书证,租金收入明细、记账凭证、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工商登记资料,陕西强宇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移送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诉人董谦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谦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与他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关于上诉人董谦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董谦民因公司的资金匮乏,为骗取他人钱款,虚构了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土石方回填工程,采取与丁××、李××等签订土石方回填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65万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上诉人董谦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家属主动退赔部分赃款等情节,判处上诉人董谦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量刑在法定幅度以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彬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彬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