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生,住项城市团结中路。被告荣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邝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