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邹朝东与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方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邹朝东,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向莉,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胥均,总经理。被告范方彬,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朝东与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方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朝东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朝东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朝东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