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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邹朝东与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方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邹朝东,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向莉,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胥均,总经理。被告范方彬,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朝东与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方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朝东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朝东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朝东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