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季某甲,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曹鸣晓,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党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某甲,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甲与被告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