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赖某某,女,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被告翁某某,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成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