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7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西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闫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654号原告西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23层D室,组织机构代码76407976-7。法定代表人陈新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跃华、蔡佳明,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俊杰,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西岸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闫俊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陈永华代理审判员曾祥顺人民陪审员卢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