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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铁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英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海英,男,汉族,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张妙雷,甘肃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楠,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英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海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英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其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1元,减半收取3960.5元,由原告王海英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李新艳代理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