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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忠玉与刘林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玉,刘林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忠玉,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委托代理人:XX新,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林,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忠玉与被申请人刘林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李忠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李忠玉负担。审判员 江 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茂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