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严虎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正源和家政服务部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正源和家政服务部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民初字第49号原告:严虎,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被告: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曹成智。委托代理人:杜莎、谢燕春,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正源和家政服务部。地址:昆明市金碧路。经营者:张健美。本院在审理严虎诉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正源和家政服务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严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虎承担。审判员 陈昱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