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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小燕与罗贤秀、何茂福、成都市凯盛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840号原告何小燕,女。被告罗贤秀,女。被告何茂福,男。被告成都市凯盛钢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何小燕诉被告罗贤秀、何茂福、成都市凯盛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小燕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罗贤秀、何茂福、成都市凯盛钢管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燕撤回对被告罗贤秀、何茂福、成都市凯盛钢管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0元,由原告何小燕承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