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民2989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奎,陈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王 金 奎 与 陈 学 民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王金奎,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生。被告:陈学民,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生,山东省苍山县层山镇山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奎与被告陈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学民所有的冷库2个、制冷设备2台及机房、厂棚20间,办公室5间、变压器机房2间予以查封或扣押。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学民所有的冷库2个、制冷设备2台及机房、厂棚20间,办公室5间、变压器机房2间,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陈学民自行看管,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源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陆佃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