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阳玉峰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5号原告:阳玉峰。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邵思骏。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法定代表人:陈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玉峰与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阳玉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栋1层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00890),查封价值范围为85万元。并提供产权登记在原告阳玉峰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园林场金鹤园小区101-3-7-1(房屋所有权证:洪200606512,权证编号:01379098)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玉峰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栋1层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00890),查封价值范围为850000元。二、查封产权登记在原告阳玉峰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园林场金鹤园小区101-3-7-1(房屋所有权证:洪200606512,权证编号:01379098)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姜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周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