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领头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戈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领头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戈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领头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铜合大道206号。法定代表人:傅钟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戈阳。委托代理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领头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戈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民初字第03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领头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领头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领头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领头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紫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