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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阮钦文、温士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阮钦文,温士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门路3号。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员工。被告:阮钦文被告:温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阮钦文、温士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有欠款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胜光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