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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忠兴与乐清市华宝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兴,乐清市华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何忠兴。委托代理人:郑青舟,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华宝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巧。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兴与被告乐清市华宝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何忠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忠兴负担。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刘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