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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原是同学关系,经媒人牵线于1993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边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1997年夏季,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来往,该异性还往原被告住处打骚扰电话,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后经家人劝和,原告为了孩子原谅了被告。2002年,被告因故离开单位后,原告和自己���养父母为了被告付出很多,被告不但不感恩,反而不管家不管孩子,还经常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交往,深夜才回家。原告问被告时,被告还理直气壮地与原告吵骂。2015年6月10号,原告在天津陪读一年后带着孩子和养母回到家中,被告竟然嫌弃原告80多岁的养母,为此,双方又发生争吵。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十多年且双方分居多年,双方经济互不牵扯多年,原告也多次向被告提出过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多年,为了使双方都从不幸福的不道德的空壳婚姻中彻底解脱出来,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本案受理费及其他一切诉讼费用由被承担。被告边某甲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边某甲于1993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边某乙。现原告王某以与被告边某甲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结合,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相互包容、体谅,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王某并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迭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