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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初字第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洁贞、刘家鸿等与林飞、姚锦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贞,刘家鸿,刘家宁,林飞,姚锦芳,张连英,张秀梅,张均沅,张秀晃,张均锡,张均业,合浦县闸口镇独竹村民委员会,合浦县闸口镇独竹村民委员会冯一村民小组,陈加康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911-1号原告:刘洁贞,居民。原告:刘家鸿,居民。原告:刘家宁,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受原告刘洁贞、刘家鸿、刘家宁的共同委托),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飞,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明武,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锦芳,居民。被告:张连英,居民。被告:张秀梅,居民。被告:张均沅,居民。被告:张秀晃,居民。被告:张均锡,居民。被告:张均业,居民。委托代理人:莫逢健(受被告姚锦芳、张连英、张秀梅、张均沅、张秀晃、张均锡、张均业的共同委托),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合浦县闸口镇独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合浦县闸口镇独竹村。法定代表人:冯祖泰,闸口镇独竹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合浦县闸口镇独竹村民委员会冯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合浦县闸口镇独竹村。负责人:冯守良,闸口镇独竹村民委员会冯一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陈加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贞、刘家鸿、刘家宁与被告林飞、姚锦芳、张连英、张秀梅、张均沅、张秀晃、张均锡、张均业,第三人合浦县闸口镇独竹村民委员会、合浦县闸口镇独竹村民委员会冯一村民小组、陈加康确认合同有效、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洁贞、刘家鸿、刘家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洁贞、刘家鸿、刘家宁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贞、刘家鸿、刘家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洁贞、刘家鸿、刘家宁负担(已交)。审 判 长  王 康审 判 员  张宗显代理审判员  罗 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国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