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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恒劼与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劼,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210号原告王恒劼。委托代理人刘正明,南通市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劼与被告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肖文明人民陪审员  陈久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