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监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佘花孟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樊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佘某某,贵州省XX建设公司,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湖南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樊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监字第003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XX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XX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X区XX村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长沙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大道XX市场X市X栋。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XX区XX镇**组。再审申请人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XX建设公司、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湖南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樊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孟庚秋审判员 易伟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