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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廖桂权与廖培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权,廖培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95号原告:廖桂权,男,193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允伦,高州市谢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廖培勇,男,成年,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桂权诉被告廖培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桂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斌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