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风琦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风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15号罪犯王风琦,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作出(2004)大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风琦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罪犯王风琦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作出(2004)���刑二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7年4月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7月14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风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风琦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风琦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风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