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友贵、李奇良、李奇龙、李娟与李生华、曹秋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贵,李奇良,李奇龙,李娟,李生华,曹秋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陈友贵,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乡长村村11组。原告李奇良,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乡长村村11组。原告李奇龙,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乡长村村11组。原告李娟,女,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乡长村村11组。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华,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乡长村村13组。被告曹秋芬,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乡长村村1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贵、李奇良、李奇龙、李娟与被告李生华、曹秋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贵、李奇良、李奇龙、李娟以其已与被告李生华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陈友贵、李奇良、李奇龙、李娟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贵、李奇良、李奇龙、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陈友贵、李奇良、李奇龙、李娟负担。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乐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