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人洋与项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人洋,项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921-1号申请执行人杨人洋。被执行人项学军。原告杨人洋与被告项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项学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9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