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吴玉华、王树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吴玉华,王树芳,吴玉涛,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被执行人吴玉华。被执行人王树芳。被执行人吴玉涛。被执行人王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吴玉华、王树芳、吴玉涛、王海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33286.6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33286.67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